為進一步加強對出口防疫物資的質量安全監管,近期海關總署會同相關部門相繼發佈了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號)、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
(2020年第12號)等相關文件。現目前各個條線出口醫療物資有何新的要求和變化,彙總梳理如下:
一、貨運渠道
▶1.取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出具的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可通過國家藥監局網站www.nmpa.gov.cn查詢)+提交出口醫療物資聲明。(5號公告)
▶2.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生產企業清單(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網站www.cccmhpie.org.cn動態更新)+提交電子或書面聲明。(12號公告)
▶1.提交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出具的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備案證明。
▶2.提交質量安全承諾聲明。
▶1.針對中國質量標準的驗核。不在市場監管總局提供國內市場查處的非醫用口罩質量不合格產品和企業清單內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www.samr.gov.cn動態更新),提交電子或書面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申明,海關接受申報,予以驗放。
▶2.針對國外標準的驗核。憑商務部確認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網站www.cccmhpie.org.cn動態更新)和電子或書面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申明進行驗放。
二、郵遞渠道
通過郵寄出境的防疫物資,符合海關總署2010年第43號公告規定的個人自用物品限值
(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
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要求的,海關不實施防疫物資質量安全監管,由收寄件個人對寄遞物品質量安全負責。
對於超過規定限值的(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除外),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並按照貨運渠道出口醫療物資具體要求實施監管。
三、快件渠道
個人物品類快件(B類快件):寄遞出境的防疫物資,符合海關總署2010年第43號公告規定的個人自用物品限值
(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
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要求的,海關不實施防疫物資質量安全監管,由收寄件個人對寄遞物品質量安全負責。
對於超過規定限值的(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除外),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並按照貨運渠道出口醫療物資具體要求實施監管。
四、電商渠道
以9610監管方式出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防疫物資,參照郵遞物品和個人物品類快件(B類快件)進行監管,
對不屬於跨境電商零售一般出口的商品應轉普通貨物通關。
答疑解惑
1
答:5號公告繼續執行。12號公告是對5號公告的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兩個公告同步執行。
即如果5類醫療物資產品按中國質量標準出口,需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
如按國外質量標準出口,生產企業應為醫保商會公佈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生產企業清單中的企業。
2
答:不用。4月26日前簽訂的非醫用口罩出口合同按公告發布之前的方式執行,
生產企業不必在醫保商會公佈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內,
但出口企業應當在報關時提交電子或書面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
3
答:按照相關規定個人通過寄遞渠道的個人物品價值在2010年43公告規定的限值內的,
由收寄件個人對寄遞物品質量安全負責。您寄出的口罩如果價值低於1000元人民幣,確屬於個人自用物品的,
是可以不用提供物品質量安全證明材料等相關材料。
4
答:海關規定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以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因此,該批物品已超出個人物品規定限值,不能按照個人物品辦理通關手續,應轉普通貨物通關。
建議您按照貨物規定辦理相關通關手續,並按要求提供報關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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